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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纪委书记谢贵辉同志在暑期处干培训班上的讲话

文章来源:<a href='/ShowCopyFrom.asp?Cha /and/nbsp;/and/nbsp;/and/nbsp;发布时间:2016-08-29/and/nbsp;/and/nbsp;/and/nbsp;浏览次数:

处级干部培训班讲话材料

谢贵辉

一、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今天以集体谈话的方式,对我们正、副处级干部进行一次任前廉政谈话。今天的任前廉政谈话,既是学习勉励的过程,也是警示教育的过程。我们在座的各位干部,是学校发展的中流砥柱,必须带头廉洁自律,自觉做到廉政勤政,切实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的双重责任。下面我向大家提出四个方面的要求。

()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是各级党政领导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大家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一岗双责。既要抓好管理工作、业务工作,亦要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与管理、业务工作二者关系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良好的党风政风,能够为管理、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人际环境,党群、干群关系好,领导就有威信,班子就有凝聚力、战斗力,在发展中就可以攻坚破难,无往而不胜。但在实际工作中,确有一些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视不够,认为是虚的东西,能过关就可以。我们必须切实认识到,长期忽视党风廉政建设,肯定会出事,甚至会出危害稳定的大事;相反,只要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敢抓敢管,一个班子、一个单位就不容易出问题;即使出了问题,也容易得到纠正。所以,一定要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不仅自己要廉政勤政,还要带好班子。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反腐倡廉的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和每位领导干部,抓好检查落实,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自己分管范围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护短,绝不姑息。

()严于律己,带头廉洁自律

领导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时刻做到要自重,掌要自省,用要自律。,加强自我修养,切实做到慎权、慎欲、慎微、慎独、慎友。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工作圈,管住活动圈。要加强作风建设,把作风建设的成果转化为发展好、维护好教职工利益的实际行动。家庭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抵制腐败的重要阵地,须切实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从近年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来看,很多领导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都与其家庭成员密切相关。我们对此要引起警觉,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还要注意关注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利用自己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行不义之举,谋不义之财。要经常与他们交谈交流,引导他们正确看待权力地位和金钱、待遇,保持一颗平常心,一旦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制止。

()牢记宗旨,自觉接受监督

党内监督的实质在于监督权力。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为教职工作出大贡献;用得不好,也可以害人害已害学校。用权受监督,就不会出轨。相反,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必然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通过党性锻炼和世界观的改造,在党和群众的监督下,是能够做到正确行使权力的。但也确有少数领导干部,不注意世界观改造,又拒绝监督,时间一长就会越走越远,从而导致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对自己的监督。在党内要严格按规矩办事,要自觉接受来自上级的监督,不能把上级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不信任,怀有抵触情绪;要自觉接受班子内部或同级对自己的监督,不能把同级的监督看成是为难自己,怀有戒备心理;要自觉接受下级对自己的监督,不能把下级的监督看成是不尊重自己,怀有反感情绪。要切实坚持民主集中制,注意听取不同的意见,不搞一言堂小圈子,不搞个人说了算。要严格按照党内设定的程序和规定办事,自觉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领导班子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办事,不越轨、不越位、不搞自由主义,自觉地维护班子的团结和威信。要形成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对于“三重一大”事项要实行集体研究决定,保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要正确处理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特别是一把手,不能把主要领导负责制看成一个人负责制,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同时,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勤于学习,加强自身修养

大家不管是到新的领导岗位、是在原岗位还是提拔上岗,一定要在学习上下功夫,加强业务修养、党性修养。

一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政治上的坚定。有的干部常常借口工作忙而逃避学习,或者搞形式主义的学习,这些都是不可取的。当前,要重点搞好"两学一做",努力提高我们的党性修养和管理水平。

二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领导干部要明辨是非,明了制度程序,掌握行为规范。许多违纪违法案例表明,法纪知识贫乏是犯错误的重要原因。大家要注重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党内条规。尤其是与自己岗位、单位有关的法规法纪条款要重点掌握。要结合个人现状,通过学习,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要给自己设置一条底线,超过底线的事坚决不做,做到常思常省,勤政廉政。

三要学好业务知识。使自己尽快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专家,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使自己的思想观念和知识水平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通过学习,培养高尚的情趣爱好。将学习与创新工作结合起来,将研究工作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以不断进取的精神,解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师生工作学习生活中的迫切问题、党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组织领导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能力与水平。

以上几点,也是我与各位的共勉之言。希望大家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振奋精神,弘扬做事文化,以务实的作风、实在的政绩向师生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切实掌握好党风廉政知识,做一个优秀领导干部

(一)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守的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守的六大纪律

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规矩,须做到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原则分明、廉洁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明确了政治纪律(18)、组织纪律(17)、廉洁纪律(25)、群众纪律(8)、工作纪律(21)、生活纪律(4)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的规定有28条:

违反政治纪律(5361)、违反组织纪律(647375)、违反廉洁纪律(9196-102)、违反群众纪律(105106108109)、违反工作纪律(113-119123)

下面一起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与我们工作相关的主要条款。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45-62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63-79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80-104)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105-112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113-125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126-129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尽力履职,避免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201678日起施行。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正确理解和掌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方式

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高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加强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经常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交心。

.适时开展通报批评、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巡视中发现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的内部会议上点名批评、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加强谈话力度。有群众反映,可信程度较强,属于违纪或严重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的,可以对被反映人进行谈话,或者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谈话。

.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群众在关注着对象的某种问题,可按照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给予轻处分。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轻微违纪的党员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各级党组织或纪检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给予党纪处分。

.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

提高审查时效,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给予重处分。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

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

.突出惩处重点。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10.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竭力抓好“三个专项”整治工作

1、湖南省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工作任务:重点整治当前高校在“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两个责任’落实不力、违规基建项目建设、违规财务管理、违规选人用人、违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违规持因私护照公费出国(境)、对学术不端行为监管不力、办学行为不规范、乱作为不作为、制度建设不健全、领导干部党性观念法律意识淡薄”等十三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出台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以及“三严三实”主题教育后的顶风违纪行为,作为专项整治和纪律审查的重点。

2、“纠四风、治陋习”专项整治工作

主要任务:重点整治当前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奖金福利、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涉赌涉毒五个方面突出问题。

3、湖南省教育系统“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问题:

整治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重点整治国家奖助学金等教育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着力整治资金账户和拨付管理不规范,补助资金发放不及时问题,严肃查处滞留、截留、挪用、套取等违纪违规行为。

整治高校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招生、办学及其乱收费,违规转学、转专业、重修、补修收费行为。整治无办学许可和超计划招收、高校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班、未经批准异地举办学历教育、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收费等行为。集中整治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

()学校纪委下学期工作重点

1、建立校纪委委员联系二级学院制度;

2、充分发挥院部纪检委员监督作用,举办纪检委员业务培训班;

3、加大巡查力度,充分发挥巡察办作用,重点督查学生生活区商业门面租赁、南苑小区结算、物业管理风险防控、社会化学生公寓回购等工作;

4、推进各学院党务院务公开、党政联系会、二级教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工作;

5、健全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6、切实抓好三个专项整治工作。

2016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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